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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性质劳务怎样准确划分利润率?

不同性质劳务怎样准确划分利润率?




时间:2015-02-06  来源:中财税网  

案情概述

香港某建筑师事务所为某市一家房地产企业提供工程项目设计劳务。

税务机关判定其在中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并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将劳务项目分解细化,分别适用不同的核定利润率,合计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62.1万元。

相关事实

香港某大型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2010年进军国内房地产行业,在辽宁省某市投资成立两家房地产公司,开发两个房地产项目,其中一个项目已经开始施工。2010年6月,其中一家房地产公司(简称A公司)与香港某建筑师事务所(简称B事务所)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由B事务所为在A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工程设计,合同总金额为1080万元人民币。

案件处理

由于A公司最初提供的资料较少,税务机关初步理解B事务所为该项目专门提供的园林景观、室内装修设计具有著作权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性质,如果在整个项目中占较大比重,此项目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扣缴税款。税务机关通过电子邮件将初步意见发给香港建筑师事务所。

B事务所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并派人与税务机关进行商谈,进一步提供了此工程项目的附件条款,详细陈述工程项目的范围和服务内容。通过对合同资料的进一步解读,税务人员了解到,B事务所受聘担任此项目的工程顾问,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为项目提供规划、建筑、施工、园林、结构、道路及机电(给排水、暖通、电力和电信等)设计顾问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工程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等顾问活动。鉴于B事务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仅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劳务,劳动成果归客户所有,不涉及著作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许可使用,因此,A公司支付的所得应定性为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判定B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同时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条第三款有关常设机构判定标准的规定,由于该劳务活动持续时间将超过6个月以上,在内地构成常设机构,应按常设机构征收所得税。对此,B事务所没有异议。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的规定,对该项工程劳务常设机构的所得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税款。同时,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国税发[2010]8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一般工业性项目和普通建筑的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适用20%的利润率;从事宾馆、酒店、写字楼、公寓装修、园林景观等其他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适用30%的利润率,税务机关认为香港这家公司的劳务活动既涉及“一般工业性项目和普通建筑的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又涉及“公寓装修、园林景观等其他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应准确划分并分别适用20%和30%的利润率。

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项目合同的附件资料和预算文件,说明关于“公寓装修、园林景观等其他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占工程项目的20%,其余80%部分是“一般工业性项目和普通建筑的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

税务机关经过进一步的分析论证,最终确定合同项目的30%部分属于“公寓装修、园林景观等其他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适用30%的利润率,其余70%部分属于“一般工业性项目和普通建筑的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适用20%的利润率,最后确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62.1万元。

案例启示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工程或劳务项目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收入还是特许权使用费,重点要考察提供方为客户提供劳务的具体内容和特点,如劳务成果的所有权是归属客户还是由提供方保留、客户转让或重复使用该劳动成果是否受限于提供方或构成侵权、提供方是否为劳动成果承担责任,等等。

本案例涉及辽宁省,该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了本省的核定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对B事务所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划分不同类型适用不同的核定利润率。

假如,同样性质的劳务涉及不同地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于不同地区采用不同核定利润率存在争议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规定的程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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