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 高收费低税负背后的税收黑洞
2015-02-06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张剀 王红兵 骆刚 刘念
合作办学火爆,纳税情况堪忧
◎据教育部2013年9月披露的数据,当时全国经过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1979个。北京、辽宁、黑龙江、山东、青岛5省市提供的数据显示,被调查的206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2013年度实际缴纳税款仅1722.55万元。
据了解,中外合作办学通常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开展教育活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成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比如西交利物浦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等;二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北京工业大学与美国新泽西理工大学工程管理学硕士项目,北京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中国社会工作文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等。
记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网上发现,目前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都非常多。一打开该网站首页,有关美国、英国等诸多国家世界名校的各类合作办学项目便映入眼帘。记者还发现,除了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网,中国教育网等权威网站上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信息也十分丰富。2015年1月27日,广东省发布的政府文件更是将发展合作办学作为提升全省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教育部还专门建立了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中外合作办学之火爆,由此可见一斑。记者查阅诸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招生简章发现,绝大多数收费都不低,7万元人民币/年的机构或项目十分普遍,有的甚至达到了十几万元人民币/年。
据教育部2013年9月披露的数据,当时全国经过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1979个,除西藏、青海、宁夏外,其余省、直辖市、自治区均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不过,与中外合作办学的火爆情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数量,与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严重不匹配。北京、辽宁、黑龙江、山东、青岛5省市提供的数据显示,被调查的206个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2013年度实际缴纳税款仅1722.55万元。
记者了解到,自2012年以来,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在全市开展了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税收专项调查,截至目前对辖区内10所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追征税款946.95万元。
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当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涉及的税收主要是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中方如果取得利润或者利润分成,直接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税或者享受免税政策即可,因为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中方依法执行即可。但是,外方取得收入后,如果税务机关不能及时获悉相关信息,或者中方不能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外方应该缴纳的税款则很有可能流失。另外,一般情况下,如果外方人员来华时间超过183天,取得收入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非居民税收管理处处长黄晓里说,中国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法国等教育发达国家的第一留学生源国。以澳大利亚为例,仅2010年中国留学生就给其带来60亿美元的收入,人均4万美元。需要我们关注的是,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学生是经过在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2+2,3+1,4+研究生”等形式出国的,合作办学在我国呈现加速发展的势头,形成了庞大的教育消费市场,境外教育机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获得了巨额的回报。“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有效的税收管理,是一个迫切的、不能回避的工作。”黄晓里说。
记者了解到,鉴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数量多、收费高、纳税少的实际,北京、江苏、辽宁等省市已经展开了这方面的摸底调查,有些省份已经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有可能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外方来华办学,很少主动纳税
◎一个很偶然的机会,辽宁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发现,很多在沈阳开展合作办学的外国高校,尽管已经来华办学很多年,却从未主动纳过税,其中不乏一些国际名校。
国外大学与中国境内大学合作办学,取得的收入却长期不缴税。辽宁省国税局通过实际行动明确告知这些国外大学:在中国光挣钱不缴税——绝对不行!
沈阳某大学(以下称A大学)始建于1951年,隶属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在辽宁省非常有名。2003年2月,A大学于与美国某知名大学(以下简称F大学)合作成立了二级学院——A大学国际商学院。该学院是A大学与F大学合作实施学士学位教育并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税务人员认为,中外合作办学系境外学校向中国境内提供教育培训劳务,一般通过境外学校派驻教师在中国境内从事课程教育的方式进行。从校方提供的合作办学协议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来判断,F大学派驻教师在中国境内从事课程教育,在任意12个月内中累计已超过6个月。依据中美双方的税收协定,F大学在中国境内已构成常设机构,负有纳税义务,应在我国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办教育不是免税的吗?”税务人员初次约谈时,A大学负责人固执地认为,A大学主要从事学历教育,取得收入一直享受免税优惠。既然如此,其教育培训收入也应按国家规定享受免税待遇,不需缴纳相应税款。针对疑问,税务人员明确告知,根据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的教育培训所得不属于免税范围。税务人员多次重申,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美国F大学,并不是A大学。而且A大学作为国内一流大学、知名高等学府,更应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为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尽一份力。
再次约谈时,A大学负责人提出,该校就此事与F大学进行了多次沟通无果,F大学采用拖延或回避等种种方式不配合。税务人员表示如果F大学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可指定A大学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将其应纳税款在下次向F大学支付学费时扣除。通过多次约谈、宣传政策和解答疑问,A大学最终同意代扣代缴该笔税款,并表示今后将在续签协议时优先考虑非居民税收问题。
基于此,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及时为F大学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和非居民企业资格认定,同时指定A大学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因境外学校成本费用核算困难,沈阳市国税局决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经过近半年的艰苦谈判,A大学代扣代缴F大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款318万元在沈阳市皇姑区国税局入库。此后由A大学属地税务所对其进行后续管理,从而将零散税源变为固定税源。
辽宁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王海表示,A大学代扣代缴F大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款金额高达318万元,数量较多,加之A大学和F大学都比较有名,这笔税款的入库,对引导辽宁省其他大学遵从税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示范效应。
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副局长王力江告诉记者,由于现行税法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导致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很难判定。王力江说,他们通过调研还发现,90%以上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方教师仅在每学期外教集中授课期间来华,时间通常为15天~21天,最多不超过1个月。实践中,有的税务机关判定外方人员来我国境内时间较短,无法达到常设机构的标准,所以无法对其征税。但有的税务机关认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期限长达3年~5年,应该判定为常设机构。判断标准上如何统一,亟待国家税务总局层面予以明确。
王力江说,由于非居民税收本身的特点,涉及的对象多变,个案情况复杂,难以及时找到准确对应的依据、标准。在签订合同时,避税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根据税法对涉税业务的规定不同,通过合同分解涉税项目避税;巧立名目,如注册费、教材费、证书费等,分解收入,增大税务机关判定的难度等。由于缺乏针对性的文件,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执行标准不统一,对于名目繁多的各类收入,在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是按照提供劳务征税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征税尚未明晰,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无形中也加大了自身的执法风险。
中方只知打钱,不问是否扣税
◎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中方与外方签署的协议往往都明确在中国发生的任何税费都由中方承担,导致外方堂而皇之地逃避缴纳非居民税款,中方却蒙在鼓里。当税务机关追征外方税款时,中方却处处袒护外方。
被人卖了还帮人家数钱,这样的傻事,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的税务人员在调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时发现了不少。
沈阳A学院组建于2003年,为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加拿大B学院创立于1938年,是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的应用技术学院。C学院是2009年由沈阳A学院与加拿大B学院联合创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职业技术专科教育,其前身为沈阳某培训中心。2012年9月,沈北新区国税局通过网络搜索和查询,发现沈阳A学院存在和加拿大B学院的合作办学项目,一直没有相关情况的完税记录。该局根据有关规定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展开调查。
通过多次实地调查,在前期对中加双方合作办学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审阅的基础上,沈阳市国税局认为C学院不构成加拿大B学院在中国的常设机构。但是,为了办好C学院,沈阳A学院向加拿大B学院按每生支付一定数额的注册费,并且已经支付过一定数额款项。由于双方合作办学协议中明确写明沈阳A学院向加拿大B学院支付的注册费在中国发生的任何税费都由沈阳A学院承担,税务局一调查,沈阳A学院的领导慌了。不过,沈阳A学院的领导不是忙着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和合作双方的责任,而是忙着辩解自己不该缴纳税款。
沈阳A学院认为,既然自己最终承担这笔税款,那么自己是事业单位,享受从事学历教育取得收入免税的税收优惠,那么这笔收入就应按国家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对此,沈北新区国税局税务人员明确回答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必须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事业单位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方可享受免税待遇。而该笔注册费收入其实并不是沈阳A学院取得的收入,而是加拿大B学院的收入,加拿大B学院才是该笔税款的纳税义务人,而沈阳A学院只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因此不享受免税待遇。同时,根据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作为非居民企业,加拿大B学院的这笔注册费收入也不属于免税范围。
听了税务人员的解释,沈阳A学院又提出,至今并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文件明确写明注册费是特许权使用费,应按法律法规纳税,并要求税务机关出具明确写有相关内容的法律文件。沈北新区国税局税务人员指出,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中外双方不得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但同时并未限制外方直接收取如注册费、教材费、劳务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作为回报。而沈阳A学院的合作办学协议中明确写明加方提供的教学大纲、原版教材、网络资料等费用由中方承担,但中方向加方支付的款项中只有注册费一项。合作办学协议还规定,只有C学院的学生才可以使用相关教学资料,双方对教学资料有保密义务,如发生侵权行为,还有赔偿条款。因此,税务人员认为,加拿大B学院就是以转让教学大纲和教学资料的使用权,每年按每名学生收取注册费。所以,此时的注册费符合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税款。
经过三次艰苦的约谈和两个多月的谈判,沈阳A学院和加拿大B学院最终对该笔税款的征收表示认同,并由沈阳A学院代扣代缴该笔税款,两次支付的注册费应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款合计为10多万元。
王海提醒与境外高校、企业合作办学的中方教育机构,在与外方签署合作办学协议时,一定要把非居民税收问题考虑其中,不要一味地在税收上被外方牵着鼻子走,更不要轻易在合作协议中列明“在中国发生的任何税费都由中方承担”这样的条款,必要时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咨询,弄清楚其中的税收义务后再签署协议。这样,既利于保障自己的权益,又能保证我国税款不会流失,还能体现自己的社会责任。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