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举例:丁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1日购入计算机5台,每台单位价值不含税价均为0.48万元。企业按直线法3年摊销,残值率均为5%,购入的当月已经投入使用。那么,丁公司这5台计算机业务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案:在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5台计算机的年折旧额的会计计算口径应为0.76万元(0.48×5×95%÷3)。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这5台计算机折旧的税法计算口径应为1.64万元(0.48×5-0.76),丁公司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0.88万元(1.64-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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