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出台后首起案件结案
2014-12-12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郭颖 任捷 刘进
日前,上海市税务机关出台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后的第一起案件落下帷幕。上海某珠宝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同时撤销了对上海市国税局第六稽查局的诉讼。
今年8月,隶属同一法人的某珠宝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某饰品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分别起诉上海市国税局第六稽查局,要求该局撤销其作出的三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月9日,三起行政诉讼案件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被告上海市国税局第六稽查局局领导严峰参加了庭审。此案是《上海市税务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上海税务系统内第一起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8月8日,上海出台了税务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在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被告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建议被告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告税务机关认为其负责人有必要出庭应诉,以及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五种情形下,被告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上海税务系统市、区两级国税局、地税局在应对行政诉讼案件时适用于本办法。
庭审前,第六稽查局按照办法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机关负责人、法制部门、业务部门及相关参与部门依法做好答辩、举证、材料准备等诉讼应对工作。庭审中,机关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庭应诉,依法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审理活动,在法庭上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律权威,依法举证其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规。
庭审后,严峰表示:“一次出庭胜过多次法制学习。这次准备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使我们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获得了提高。”与以往的行政诉讼应对工作相比,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标准,推进了税务机关诉讼应对的标准化。出庭应诉让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零距离接触,直面纳税人的诉求和日常执法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在负责人出庭应诉时,第六稽查局组织所属业务科、税务所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一行12人旁听了庭审。“旁听审理既是一次对自身法治观念的提升过程,也是对法律知识的一次再学习;通过旁听审理,一方面了解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审查标准,另一方面也就如何预防执法风险,规范执法行为获取了宝贵的经验和资料。”参与旁听的税务检查人员告诉记者。
按照办法规定,当出现被告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上级税务机关认为应当组织旁听审理、被告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组织旁听审理,以及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应组织对行政诉讼旁听审理。此外,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被告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旁听审理。税务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旁听审理。
曾作为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上海市杨浦区国税局局长沈伟杰表示,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是对司法权的尊重,便于法庭更好地查清事实,依法审理;另一方面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税务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上直接回答、解释行政相对人的问题、疑虑,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批评,能为争议的有效解决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