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税务自查,及时规避账务中的纳税风险
来源:昌尧财税工作室
税务自查是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的一种管理工具之一。为防范税务风险,控制不必要的税收处罚事件的发生,企业重视平常的税务自查显得越来越重要。一般来讲,税务自查主要做好以下二件事情:
(一)定期自查公司税务和财务
只有定期自查公司税务,公司方可提前发现公司面临的税务问题,从而将税务风险控制在萌芽状况。包括:自查销售、收款业务流程;自查采购、付款业务流程;自查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关税收优惠的利用程度自查;特殊税种(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自查。
[案例分析:某公司对存货盘点账务自查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2013年6月,某公司下属有14个仓库,所有仓库都是租赁乡镇街道的民用一般建筑,因此,容易引起货物的非正常损失。为了加强存货的管理,该公司对下属各仓库库存的包装物和烟叶,进行了盘点清查,在对仓库库存包装物和烟叶的盘点清查中,有的包装物和烟叶盘盈了,而有的包装物和烟叶却盘亏了。对此财务人员认为,各仓库都是公司的下属部门,应该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对盘盈和盘亏的结果,应该相互冲减后,其余额才是这次盘存的最终结果。于是,对盘盈和盘亏的包装物和烟叶,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上,做了如下两笔会计分录:
第一笔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10450.64
贷:包装物——公司(各站)210450.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5776.61
第二笔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烟叶36959.11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36959.11
(2)税务自查纠正存在的问题
2013年12月,公司财务部组织人员对公司存货盘点清查的账务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财务人员所做的以上两笔会计分录存在问题:
对第一笔会计分录,检查人员核对有关资料,真实情况是:实际盘亏“新袋片”544837.39元,实际盘盈铁丝、钢带、雨布和绳索是334386.75元。至于账面上记载的包装物盘亏金额210450.64元,是以实际盘亏的金额减去实际盘盈的金额后的余额,即544837.39-334386.75=210450.64(元)。
对第二笔会计分录,财务部检查人员对记账凭证后所附报表上的14笔业务,逐一进行认真的核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下属的9个卷烟站,实际盘盈“外贸烟”和“原烟”共计248871.40元;另外,该公司下属的5个卷烟站,实际盘亏“机烤烟”是211912.29元。至于账面上记载的烟叶盘盈金额36959.11元,是以实际盘盈的金额减去实际盘亏的金额后的余额(即248871.40-211912.29)。
(3)涉税分析
财务部开展税务自查,经过查实,公司盘盈的货物与盘亏的货物,不是同一种类的货物。因此,不应该依据相互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应该转出的进项税。而应该对盘盈的货物与盘亏的货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并对实际盘亏的货物,全额计算应该转出的进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公司对盘亏包装物和烟叶,少转出增值税进项税88510.80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把少转出增值税进项税88510.80元进行转出,及时补缴增值税款88510.80元,规避了以后税务稽查局稽查而给予罚款和缴纳滞纳金的税收风险。
(4)自查而得出的经验教训
如果是同一种货物,仅仅是由于企业管理不到位,造成一个仓库的某种货物增多,而另一个仓库的同一品种货物减少,这种货物的减少,就不是真正的损失,对这种货物的盘存金额,可以在两个仓库之间相互冲减,以其盘亏余额计算应该转出的进项税。如果公司盘盈的货物和盘亏的货物不是同一种货物,那么盘亏的货物就是实际损失,应该以盘亏的全额计算转出的进项税。如果以盘盈和盘亏相抵后的净盘亏数作为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基数,就会造成少转出进项税、进而少缴纳增值税的后果。
(二)在年度结账前自查公司税务
年度结账前稽核公司税务可以在年度结账前针对稽核发现的问题进行账务调整。此一流程对公司所得税的影响较为深远,从实践来看,我们发现由于未执行年度结账前税务稽核程序,导致公司多缴税的案例在实务中屡见不鲜。一般来讲,企业在年度结账前,应对本企业本年度的发生的各种费用:例如三项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福利费)、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权问题)、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会议费、差旅费、社会保障支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特殊工种保险、劳动保护费、佣金、固定资产修理费与装修费、利息支出、租金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坏账损失、坏账准备、财产损失及进项税额问题、开办费、其他杂费(绿化费、工伤事故支出、补税,行政性罚款,罚金,滞纳金,合同赔偿金,补缴税款、债务重组损失)进行重点检查,看有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范围和税前扣除指标,如果存在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指标,可以另想办法进行规避。同时,还得自查税前扣除的发票规范性和真实性和企业各类收入的划分是否正确(哪些收入应归入免税收入;哪些收入应归入不征税收入;哪些收入应归入应税收入)。
[案例分析: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涉税处理]
(1)案情介绍
实行查账征收的A工程公司2010年采购了两台施工机械,价值200万元,在2010-2012三年度没有计提折旧,设施工机械预计残值率为5%。2012年12月15日,企业财务部经过检查发现,该两台施工机械在2010-2012三年度没有计提折旧,意味着过去三年中共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金额为:200×(1-5%)×3÷10×25%=51.87(万元)。请问该企业应如何处理该笔过去应提未提的折旧,税务上应怎样处理?是在2012年第四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处理,还是在2013年做汇算清缴时处理?
(2)涉税分析及处理
对过去年度应提未提和应计未计费用等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本案例中的过去三年中应提未提折旧可以有两种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可以在企业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处理。
如果查帐征收企业在进行季度申报时,发现以前年度多缴纳的税收,则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因此,A工程公司在申报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把过去多缴纳的518700元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栏。
第二,如果A工程公司在第四季度没有进行处理,则可以在2013年做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处理。
在以前年度纳税调整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前年度少计的成本费用,应对应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都为25%。涉及纳税申报表填列的事项,可以在2013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递减额”项下填写申报,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