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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微企业探索实行“多税合一”征收办法

对小微企业探索实行“多税合一”征收办法

       


作者:李青 石坚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4-08-13

对小微企业实行“多税合一”征收办法,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可使小微企业核算更简便,也可有效降低纳税成本与征税成本。法律、政策以及税收征管实践都为小微企业实行“多税合一”提供了可能。“多税合一”的制度设计,需要解决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计税依据和征收率的确定、征收机关与预算级次的划分等问题。
小微企业在实现技术创新、维持经济稳定、解决社会就业、促进协调发展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较差,与大企业竞争时难免处于弱势地位。税收作为小微企业的重要成本对小微企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推行“多税合一”征收办法,可使小微企业核算更简便,也可方便税务机关检查,有效降低纳税成本与征税成本。
推行“多税合一”的现实环境
从法律层面看,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核定企业的应纳税额,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办法,为税务机关核定企业应纳税额提供了法定权力与操作办法。而在执法实践中,通过采用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了税收的流失。这些都为小微企业实行“多税合一”,按综合征收率征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从政策层面看,国家不断出台优惠措施,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例如,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征收的额度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享受优惠的主体也从仅包括查账征收的企业扩展到核定征收的企业。小微企业月营业额未超过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等。从政策上可以看到国家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心,所以在适当的时机推行“多税合一”的做法在政策层面存在可行性。
税收征管实践也为小微企业“多税合一”提供了经验。为了简化征收,方便对纳税人征管,目前我国有些地区对某些事项税收采用综合征收率。如江苏、成都、北京、湖南等多地对私房出租采用“多税合一”综合征收率进行征收。多年的实践证明,“多税合一”的征收方法不仅纳税人较为接受和理解,税务机关也易于征管和掌握税源。
就目前的环境,推行小微企业“多税合一”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关于小微企业的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与财税部门对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同,造成适用的困难。其次,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税务机关很难掌握纳税人真实的经营状况,可能会造成部分企业虚假申报,恶意享受优惠。再次,推行小微企业“多税合一”后,中央与地方税款如何划分,也是一道难题。
小微企业“多税合一”的制度设计
关于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与财税部门对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合理确定享受优惠的主体范围。财税部门的标准主要是侧重于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所得额仅仅是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一个术语,计算复杂,采用此标准显然不利于“多税合一”征收办法的实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和资产规模对小微企业进行界定,划分细致科学,数据易于获得,笔者建议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的标准对小微企业进行认定。
计税依据的确定。对于计税依据的确定,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用利润作为计税依据,因为利润是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盈余,作为计税依据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另一种观点则倾向于以企业的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理由是收入容易监控,也便于企业计算。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但是考虑到利润的计算较为复杂,对财务核算要求较高,计算的利润可能不真实、准确,而且在我国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一直以来都是根据收入来核定应税所得,对行业利润水平有一定的标准与实践积累。所以,笔者建议采用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征收率的确定。征收率的确定,要根据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规模和收入水平,参照原来征管实践中的利润率水平,确定一个合理的负担区间。具体做法是通过调研采集各行业的利润水平,并分析其原来的综合税收负担,确定低于原来综合税负的区间。比如,建筑业征收率可在5%~10%之间确定,咨询服务企业可在10%~15%之间确定等。然后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水平设置梯度征收率。具体以工业企业为例,比如小微企业的综合征收率在5%~10%之间,然后根据收入水平分档设置综合征收率,对于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综合率可确定为5%;500万元~2000万元的,综合率为8%;2000万元以上的,综合率为10%。其他行业可参照制定相应的综合征收率。
征收机关与预算级次的划分。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有着不同的征收范围,小微企业均有涉及。建议“多税合一”后,小微企业征收机关仍以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为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规定确定征收机关。分税种按比例拆分,根据各税种的预算级次入对应的金库。例如,综合税率为5%,那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流转税2%、所得税1.5%、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其他税种0.5%。
“多税合一”还需完善配套制度
做好相关的测算调查、调研分析工作。在制度研究前期,税务机关应对小微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涉及企业的总户数、分行业纳税人户数、纳税人规模、财务状况和税收负担。并通过调查测算,重点掌握“多税合一”后小微企业各行业的税负变动情况,及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做好相关文件制定和试点启动工作。根据调研情况,可授权个别省市制定相应的小微企业“多税合一”具体征收政策,明确实行“多税合一”的具体对象、计税依据、征收率、征收流程和征管规定,并可选择一定地区某一行业企业先行试点。
适时制定“多税合一”相关法规。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享受优惠主体、计税依据、征管流程,以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对恶意享受优惠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根据“多税合一”征收办法的要求,调整税务系统中人员、设备,完善征管系统预算划分、征管流程等,保障软件与新政策对接,确定新的征收方式下适用的税票和发票等。
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提升税务机关与工商、质检、金融机构、支付平台的涉税信息共享水平,掌握企业相关动态,防止恶意享受优惠情况的出现。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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