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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外甥女婿”是不是关联方?

案例分析:“外甥女婿”是不是关联方?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姬金玲 日期:2014-08-11

  漫江碧透,百舸争流,用于湖南长沙,真是再适当不过。最近几年,令我们眼花缭乱的同业竞争案,主角三一重工和中联重科,就出于长沙,而今天,一个毛绒绒的快速成长的工程机械公司――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智能”),以极度夸张的舞姿再次引动我们的视线。
  山河智能掌门人,何清华,另外一个身份是某高校的博士生导师。
  一、祸起萧墙
  2012年,何清华引进李伟杰,后合作不愉,欲将其辞退,由此引出来一场劳资纠纷,在期间,此人向其律师提供了一些会议的机密录音材料。录音人物包括何清华、证监局官员、保荐代表人等。内容涉及:拟送发审委委员每人5万、增发、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敏感问题。
  二、核心问题
  2008年-2012年期间,山河智能向和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和昌机械”)采购金额达18亿元之多,如此天量的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呢?
  和昌机械的主要股东和管理人员为雷鸣,其系何清华的“外甥女婿”。
  山河智能与和昌机械并无股权投资关系,能否以“外甥女婿”作为“关联自然人”来确定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呢?
  三、何清华观点
  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对关联自然人的认定,其中一条为上市公司董事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同时,证监会还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显然,上述关联方中并不包括“外甥女婿”。因此,何清华认为,上述关联自然人不包括“外甥女婿”,所以两家公司不构成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也就非关联交易。
  四、我的观点
  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士,如何判断是否是关联方呢?在该案例中,有哪些可能构成“实质重于形式”的迹象呢?在相关报道中,我们看到下述异常情形:
  1. 和昌机械的人员受何清华管控。何清华作为山河智能的掌舵人,其引进的人才,却与和昌机械签署劳动合同,而在该劳动合同上显示了“何清华”的签名。
  2. 和昌机械的资金受何清华管控。和昌机械的投资和资金管理,由何清华批示“尽快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
  3. 和昌机械所有的销售收入都来自于山河智能。和昌机械在其公开招聘中有如下描述:“湖南和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为全球最大的桩工机械制造商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专业配套产品的生产企业,主营桩机、旋挖钻机、叉车、挖机等工程机械的零部件,现有员工900多人,年产值5亿元”
  根据上述迹象,我们可以看出,何清华对和昌机械的“金融资产管理”、“所有销售业务”、“人才的引进”具有控制性权力。
  2014年修订的第33号会计准则-合并报表中表述的“控制”的定义: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2006年会计准则中“控制”的定义: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由于何清华能够控制和昌机械的销售收入、金融资产的管理、人才的引进,而且可以通过平衡山河智能与和昌机械之间的交易定价,来实现和昌机械对其回报的金额,因此,从我这个不相干的专业人士来看,何清华成为和昌机械的实质控制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第三条……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根据上述规定,同受何清华控制的公司之间构成了关联方。因此,即便不存在“外甥女婿”的自然人关系下,按会计准则判断,和昌机械也是山河智能的关联方,双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应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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