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经营期不足1年可按3500元/月扣费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日期:2014-04-3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计税方法。《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在计算其应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3500元/月的标准确定。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注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而对于个体工商户在年度中间开业或注销的情形,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一般都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计算方法执行。个别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存在一定疑惑。《公告》的发布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式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似,具有可比性。从保持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等情形纳税期限的确定相一致的原则,《公告》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注销)的个税计算方法统一起来。
据了解,理论上还存在的另一种算法,即把实际经营期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换算成一个整年的所得,再寻找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最后按照实际经营期间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计算出全年的实际应纳税额。相比这种算法,《公告》规定的算法一般适用较低税率计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征纳双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23日
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印发本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注销,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已经进行了明确。而对于个体工商户在年度中间开业或注销的情形,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给纳税人计算缴纳税款和税务部门的征管带来一定困难,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从保持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等情形纳税期限的确定原则一致,同时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角度出发,《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在计算其应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3500元/月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