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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有变化

政策解读: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有变化



来源:南京日报税务专版 作者: 日期:2014-03-19

  2013年底,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科级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孵化器)能够享受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本期《税务专版》将为您解读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科技园在享受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孵化器“容量”进一步放宽
  
  某区一家孵化器企业财务人员获悉新政后,立即前往税务机关咨询是否能享受优惠,该孵化器内原先只有16家孵化企业,占全部企业数量的80%,尚未达到原先政策规定的条件,所以一直未能享受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详细介绍,相对于2007年的老政策,2013年底出台的新政策对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孵化器条件放宽了,主要体现在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比例要求下降。原财税(2007)12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而最新的财税〔2013〕117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孵化企业数量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含75%)以上”即可。按新政策的规定,该企业就达到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孵化器内“孵化企业”门槛降低
  
  某开发区一家大型孵化器企业的老总看到新政策后非常高兴。他说:新出台的政策更加合理,特别是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孵化企业,新政策取消了注册资金限制,增加了划型标准;并将老政策中的“收入占比”改为“研发费用占比”,这一修改非常具有可操作性。根据新政策的规定,孵化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应低于4%。
  
  税务人员也表示,新政策降低了孵化企业的门槛,除上述变化外,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时间。财税(2007)121号规定“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而财税〔2013〕117号规定“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二是营业收入。财税(2007)121号规定“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而财税〔2013〕117号规定“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三是场地面积。财税(2007)121号规定“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而财税〔2013〕117号规定“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明确了享受时间和违规责任
  
  听说有新政策出台,不少孵化器和科技园的财务人员纷纷咨询税务机关新政策从何时开始执行。
  
  税务人员指出,新政策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税收优惠的享受时间和范围:即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咨询”等涉及“营改增”的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同时,新政策还特别明确了纳税人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凡纳税人骗取两个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两个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出租和孵化服务”要单独核算
  
  近日,某区地税局对一家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上门走访服务时发现,该企业2013年申报缴纳“服务业-其他租赁”营业税近10万元、缴纳房屋租赁营业税近20万元,经询问财务负责人,系该公司出租房产、土地所产生的收入近600万元申报缴纳的营业税。
  
  税务人员对企业的相关申报和财务资料进行了核实,认为该公司符合新政策规定,企业出租房产、土地所产生的收入的近600万元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税务人员随即告知该公司财务人员到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减免手续,并在批准后对已缴纳的近30万元营业税办理了退税手续。
  
  税务人员特别提醒孵化器及科技园企业,“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享受优惠的项目取得收入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应按要求进行认定和备案
  
  某区近年来施行“科技强区”,不同规模、不同级别的孵化器和科技园数量已经多达数十家。该区科技主管部门专门致电税务局询问:是否这些孵化器都能享受税收优惠?
  
  该区税务局为此召开了孵化器及科技园企业现场见面会,并告知企业新政策中的“孵化器”和“科技园”需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出具的相应的证明材料上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同时,孵化器、科技园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当先按税务机关的资料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后方可享受。
  
  (宗慧韩粉英沈继承姚江严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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