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权益性投资细思量
作者:王海涛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4-02-24
目前,企业正在进行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少企业对于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涉税处理把握不准。笔者结合相关税收规定,通过案例加以分析,仅供参
考。
投资损失如何扣除,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法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案例:A股份公司是上市公司,2013年以800万元的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将股权出售给甲公司,该股权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同时,A公司2012年对乙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为500万元,占乙公司总股本的40%。乙公司2012年亏损600万元,按权益法核算A公司应承担亏损额240万元,2013年计入投资损失。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应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分析:A公司投资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权益性投资,其投资损失性质是不同的。前者是转让投资资产形成的实质性资产损失,后者是对外投资期间形成的名义上的投资损失。因此,对甲公司的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但对乙公司的投资损失,不允许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可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A公司转让给甲公司的投资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按规定履行清单申报扣除手续。
投资收益免税与否,性质不同处理有别
法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案例:B公司2012年1月对丙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投资成本为300万元。2013年2月,丙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分配股息80万元。此外,2012年5月,B公司还购买了丁上市公司流通股100万股,每股市价10元,面值1元。2013年2月,丁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1股,B公司共转增10万股,市价100万元,同时收到现金股利200万元。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B公司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分析:B公司对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投资,投资的期限和分得的股利性质各不相同,涉税处理结果大不一样。对丙公司分得的股利,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免税条件,股息80万元免征所得税。不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而目前税法没有明确股息、红利为报批类减免税,因此,可认定为备案类减免税。在汇算清缴以前,B公司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后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对丁公司分得的股利和转增的股本,涉税处理截然不同。依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对于转增股本100万元,B公司既不作为股息、红利处理,也不纳税,更不得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对于丁公司的分红200万元,由于股票持有期不足12个月,具有较大的投机成分,不在优惠范围之内,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股权处置的涉税处理,终止和中止不一样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案例:C公司2010年8月对戊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为400万元,占对方总股本的40%。2013年12月,C公司由于资金短缺,决定撤回全部投资,共收到对方支付的款项600万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400万元,损益调整8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20万元。截至投资终止日,戊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100万元。同时,C公司2010年对庚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为400万元,占对方总股本的40%。2013年12月,C公司决定改变投资方向,把拥有庚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转让价为500万元。此时,庚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3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C公司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分析:C公司对戊、庚两家公司的投资,都属于权益性投资,但股权处置性质不同,涉税处理结果也不一样。C公司对戊公司的投资回收,属于终止投资情形。而对庚公司的投资,在股权处置过程中,并没有彻底终止投资,只是投资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属于投资中止情形。据此,2013年C公司对两家公司的股权处置计算过程如下。
对戊公司投资所得:600-400-100×40%=160(万元);
对庚公司投资所得:500-400=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