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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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