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正常作废值得重视
作者:慕振年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3-12-30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的非正常作废发票情形,主要有:
1.违反政策规定擅自作废发票。对当月未收回发票全部联次、或购买方已认证情况下不得作废发票,但部分纳税人违反政策规定,擅自将发票作废。
2.故意作废专用发票,延迟税款入库时间。部分纳税人利用作废发票人为调节当月应纳税额、或调节各月的税负,在某个月份发生应税业务并开具了发票后,发现当月应纳税额过多、或税负偏高,在当月开具后当月末作废,次月或几个月后重新开具并做收入。
3.故意作废专用发票,少缴税款。此种类型主要发生在经营钢铁等可直接对终端消费者的纳税人,纳税人本来已正常销售开具发票,但购货方提出可否不要发票便宜点,销售方人为作废,收入不做账。此种情形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应采取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等措施处理。
4.购货方为了达到抵扣目的,要求销货方作废。购货方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货物,本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后得知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故意退回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销售方作废,并要求销货方在购货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重新开具发票。
5.因融资需要虚开专用发票。部分纳税人因为融资需要,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了取得金融部门的贷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到金融部门贷款的依据,贷款完成后当月作废。
对不按规定作废发票,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依法追缴税款,并按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规处理处罚,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依发票管理办法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作废票从性质上说是“废”票,既然是“废”的没有意义的发票,就要尽量压低它存在的数量,对正常作废票,税务机关可采取辅导加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使它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比例内。对非正常作废票,税务机关要采取打击加管理的手段进行严密防控,避免问题遗留和扩大,以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