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对融资性售后回租营改增新政的想法

对融资性售后回租营改增新政的想法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赵国庆 日期:2013-12-19

  融资性售后回租政策在融资租赁业协会的大力争取下,在这次国家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的106号文中,终于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但是,我们细细分析整个106号文的规定,可能调整的方法和力度上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我们结合融资性售后回租在营改增前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以及这次调整后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进行一个比较。
  
  营业税:5%
  
  财税〔2003〕16号: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3号公告: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17%,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
  
  财税〔2013〕106: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这里可以以具体的一个案例来看按照106号文规定,“营改增”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流转税税负的变化。
  
  假设M公司是符合106号文件规定的从事售后性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其提供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金额合计为1000万元,其中向承租方收取的设备本金为800万元,对外借款利息80万。
  
  征收营业税情况下:
  
  M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800-80)*5%=6万
  
  实际税负=6/1000=0.6%
  
  征收增值税情况下:
  
  M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800-80)*17%=20.4(忽略其他可抵扣进项税项目)
  
  虽然106号文给予了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企业增值税负超3%即征即退,但是106号文对于实际税负的计算仍然坚持的是:“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根据这个规定,M公司缴纳的增值税是20.4,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1000
  
  实际税负=20.4/1000=2.04%,实际税负不超过3%,M公司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20.4
  
  实际税负=20.4/1000=2.04%
  
  这样来看,即使执行106号文,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企业的流转税税负并没有实际减少,如果无法向下游企业转嫁,实际税负要增加3倍左右。
  
  同时,10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这个,如果融资租赁企业向承租方开普通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如果13号公告继续执行,这里就不缴纳增值税。这个实际征管如何操作。
  
  抛开征管问题,我们的疑问是,你这里有什么必要让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开普通发票,承租人要这个普通发票干嘛?在售后性融资回租模式下,设备本身就是承租人买的,人家有设备购买发票。此时,回租后,承租人再取得普通发票有什么用,能做什么扣除呢?这个开普通发票的规定实际中并无太大意义。而且这里本金开票,就好比你让银行从事贷款业务的,即按收取的利息向贷款人开票,也按贷款人偿还银行的的本金由银行向贷款人开票,这个是违背《发票管理办法》的,因为本金部分根本就不是提供劳务的收入。
  
  其实融资租赁本身就是一个从事资金借贷的行业,只是金融业借贷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特别是融资性售后回租,本质上不就是一种资金借贷行为吗。特别是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你就直接让租赁方按实际收取的利息向下家开发票交税不就可以了吗?同时,你这里试点融资租赁的营改增,实际是给金融业的营改增在打前哨。
  
  从融资租赁改革的案例就可以看出,金融业营改增真的是一个大的难题。由于金融业中的业务创新模式太多,很多金融创新业务,形式不一样,但实际一样,我们在后期营改增时,真的要深刻理解业务实质,在还原业务实质的基础上制定增值税政策,保证各类实质相同的业务不应形式不同而税负不同,否则会影响增值税的税制中性,造成税负不公和对经济的扭曲效应。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