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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税局解读财税[2013]106号文政策主要变化分析之国际货代

上海国税局解读财税[2013]106号文政策主要变化分析之国际货代

国际货代单篇

来源: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

一、概念和征税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税率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率为6%。(《试点实施办法》)
三、销售额扣除
(一)可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可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免税政策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五、出口免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免征增值税。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第二部分 主要变化
一、调整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
37号文执行后,货代企业支付给海关等单位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本政策解决了这部分税负增加问题。
二、调整国际货代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
37号文执行后,国际货代企业支付的免税的国际运输费用,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造成税负增加。本政策解决了征税情况下国际货代的税负增加问题。
三、增加国际货代服务的免税政策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支持国际货代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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