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适用11%的税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日期:2013-12-13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税制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12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
《通知》规定,铁路运输和邮政业适用11%的税率。在现行试点政策的基础上,明确了具体的税目范围、出口政策适用、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等内容。同时,根据前期试点运行情况,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在上述修订的基础上,重新发布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