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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项目汇总

“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项目汇总




作者:欧庆华 王海涛  2013-02-10

简易计税办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一种非常简单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然而,最近有部分纳税人反映,不清楚“营改增”后有哪些应税项目按简易办法计税。“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项目有哪些呢?

适用2%征收率的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3%),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项目

一、转型后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允许抵扣并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旧货

财税〔2009〕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试点前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扩抵前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适用3%征收率的项目

一、小规模纳税人

无论是以前原有增值税规定,还是现在“营改增”后新出台的税法条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以外的,均按3%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税,这已成为不可争辩的事实。不过,新规定和旧税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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