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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税局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3年3月)

福建省国税局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3年3月)




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3年3月)

2013年04月19日
1.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49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因此,税收滞纳金的加收,应按照征管法执行,但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我公司为国外客户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取得手续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因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3.符合什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因此,个体工商户若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定期定额征收。



4.外贸出口企业,购进同一批货物,但分批次进行出口,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见附件38):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因此,贵公司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5.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研发费用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请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6.已经确定预计净残值的固定资产,能否变更预计净残值?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因此,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7.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A、B两个公司合并,合并后的公司能否继续适用优惠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九条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因此,合并后的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8.我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是否属于财产险范围,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9.企业取得境外收入,已按照境外法律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已扣缴部分是否可以在境内进行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因此,企业已经在境外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上述规定抵免。



10.企业是今年成立的酒店,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住宿、餐饮和KTV,企业所得税是属于国税还是地税管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11.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部分是否包括扣缴的五险一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可以加计扣除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五险一金的部分。



12.我单位2012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是3年。现我的单位在2013年进行重组,不符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是否还能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四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因此,贵公司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13.我公司从股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持有超过12个月,出售该股票后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免税,是否适用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的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贵公司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出售所得可以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4.总公司的所得税是查账征收,请问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适用定额征收方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

所以,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15.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16.我公司与2011年度购入资产,在2012年度上半年度取得费用60%的发票,因与供货商存在纠纷,剩余费用发票在2012年度下半年度才取得,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如何确认?

答:贵公司于2012年10月取得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贵公司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确认,该项资产计税基础可为资产总价。为方便管理,2011年计提的折旧不需追溯调整,从确认次月起,以资产总价扣除已计提折旧的余额,按剩余的年限计算折旧额。



17.二手车市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只是收取代理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因此,二手车市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否则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8.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规定:“三、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9.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需要注明哪些内容?

答:根据《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国税报函〔1995〕第030号)规定:“四、‘遗失声明’的内容包括: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遗失声明’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20.我公司在签定合同、开具发票、产品验收等环节均只体现机器设备,而未体现与之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但在财务核算上有分开核算,请问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因此,贵公司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贵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开具发票。



21.自产石料用于建筑使用,是否可以申请简易办法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2. 精制茶可以按照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税或者按照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因此,精制茶不可以按照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税或者按照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计算时是否包含为软件提供维修费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针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不包括维修费用。



24.被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因此,被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得抵扣。



25.蜜饯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蜜饯不属于初级农产品。



26.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6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7.销售金银币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附件《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为: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  )规定:“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一)金银珠宝首饰包括: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因此,销售金银币不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



28.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分配给境外股东,尚未实际支付,仅通过董事会决议,何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9.企业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办理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规定:“30.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②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③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④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4)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②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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