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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继续降低小微企业税负 放宽适用优惠条件

建议继续降低小微企业税负 放宽适用优惠条件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湘玉 王印永 王刚 日期:2013-02-07


  当前中小企业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近年来,部分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持续恶化迹象,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已经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有限。2011年1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仍然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增加了一些小微企业的负担。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对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分别作了规定,但现行的营业税实行重复征税。虽然增值税转型降低了纳税人税负,但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却并没有减轻。这给小微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重。2009年起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尽管国家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至3%,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税负过重。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分类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一致。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只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但是大部分小微企业因无法同时具备这样的条件而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较低的优惠税率。另外,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建议继续降低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实践证明增值税转型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税负,对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有积极意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可将现行3%的征收率下降为2%.虽然数额并不大,但能够调动小规模纳税人的积极性。

  建议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可将小微企业列入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如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虽然是企业但与个体工商户无太大差别,而许多初级阶段的创业者通常会把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作为首选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扩大起征点适用范围可起到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目的,这对小微企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简化和放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能落到实处,应放宽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建议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分的小微企业标准作为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取消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规定,让小微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出台财产税的优惠政策。当前小微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小微企业缴纳的税收中占有不小的比例,税负明显过重。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分别制定优惠标准。如对小型企业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50%进行征收,对微型企业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30%进行征收,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的优惠范围。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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