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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在线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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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4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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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在线访谈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了保证广大纳税人能够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了解掌握汇算清缴期间遇到的疑难问题,2月1日10:00-11:00苏州地税在江苏省地税局网站平台举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在线访谈。
主持人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今天在省地税网站举办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专题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副处长,他将就相关政策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网友提问。聂处长,您好! [2013-02-01 10:07:02]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2013-02-01 10:07:45]
主持人 聂处长,能不能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包括哪些? [2013-02-01 10:08:36]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好的。凡在2012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无论是在减税还是免税期间,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需要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2013-02-01 10:10:02]
主持人 哪些单位需要进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间又是怎么要求的呢? [2013-02-01 10:12:01]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凡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但不含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办理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单独进行汇算清缴,但视同独立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须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即2013年5月31日前,向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履行汇算清缴手续,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13-02-01 10:12:51]
主持人 那么在进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么? [2013-02-01 10:15:07]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后直接享受相关优惠。纳税人需要享受上述优惠以外的其他优惠,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经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013-02-01 10:15:40]
主持人 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了,我们来看看他们都有哪些问题吧! [2013-02-01 10:17:16]
税友 聂处长您好!请问我们从哪里可以得到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信息内容? [2013-02-01 10:06:33]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汇缴相关政策资料,或通过拨打12366、登录地税网站
http://www.sz.jsds.gov.cn
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缴一点通软件
http://ydt.iform.cn/index.asp
等途径获取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2013-02-01 10:20:58]
千里马 请问,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们如果发现原来的年度纳税申报有错误,该怎么办? [2013-02-01 10:09:51]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限内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2013-02-01 10:24:42]
网友 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2013-02-01 10:12:34]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规定说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02-01 10:27:54]
网友 我单位安置了一部份残疾人就业,请问我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2013-02-01 10:14:11]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不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作应税收入处理。 [2013-02-01 10:30:59]
sam 请问,企业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02-01 10:09:49]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43号)规定,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国家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文件,凡不违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则的,在没有新规定之前可继续执行。因此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如果合同约定的债务应履行的日期届满三年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已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付未付款项,以后期间实际支付的,可以从支付当期收入总额中扣除。 [2013-02-01 10:32:30]
sam 聂处长您好!我们公司是核定征收的,请问转让股权收入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02-01 10:11:43]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需要说明的是,自2012年度开始,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补贴收入等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收入全部计入收入总额,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02-01 10:35:39]
网友 聂处长您好,我单位雇用了一些季节工、临时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该如何处理? [2013-02-01 10:11:02]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013-02-01 10:38:16]
网友 聂处长,请问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2013-02-01 10:17:58]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013-02-01 10:40:56]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筹办费(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013-02-01 10:42:28]
网友 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在会计核算时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那么,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可否做纳税调减处理? [2013-02-01 10:11:34]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将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据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每年确认的支出金额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可按照会计规定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 [2013-02-01 10:44:37]
网友 聂处长您好!请问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该怎么处理?谢谢 [2013-02-01 10:09:16]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2013-02-01 10:46:29]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2013-02-01 10:47:48]
网友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优惠吗? [2013-02-01 10:05:46]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便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可直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之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当中。 [2013-02-01 10:50:37]
网友 去年我公司外购了计算机软件,这在企业所得税上怎么处理? [2013-02-01 10:20:59]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013-02-01 10:54:08]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需要说明的是,任意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购的软件,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2013-02-01 10:54:31]
网友 你好,是不是只要是亏损企业,汇算清缴时都要提供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我不要弥补亏损,能否不提供审计报告?谢谢! [2013-02-01 10:23:48]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根据省局有关要求,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需要就以前年度的亏损额进行鉴证,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但需要出具鉴证报告的范围由各省辖市自行确定。目前,苏州范围内年度亏损额在5万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需要出具鉴证报告。如果企业不报送鉴证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将重点纳入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2013-02-01 11:03:04]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网友如果还有纳税方面的问题,可登录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sz.jsds.gov.cn
)政策解读、纳税咨询、政策法规等栏目进行查询或拨打苏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谢谢大家,再见! [2013-02-01 11:09:30]
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 聂新华 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和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再见! [2013-02-01 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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