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


附件: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认定;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认定;

(三)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

(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

(五)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五条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裁量。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合理裁量。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案件处理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合理、适当。

(三)综合裁量。界定违法程度、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第六条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制度:

(一)陈述、申辩制度。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二)听证制度。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属于法定听证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三)裁量说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写明当事人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四)回避制度。财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重大财政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拟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撤销资产评估机构、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处罚决定案件;

(二)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包括在违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管辖权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

(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八条 确定财政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结合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规范,考虑财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确定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

(二)违法行为的性质;

(三)违法行为的情节;

(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五)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

(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前款所称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最轻行政处罚种类和最低幅度以下,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一)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财政违法行为证据的;

(二)拒绝、阻挠、妨碍财政执法,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陈述有关情况或者作虚假陈述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涉案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六)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截留、挪用、侵占军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资金和物资的;

(八)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九)因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财政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十)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前款所称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明知违法,仍然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并处,不得选择单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财政违法行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予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同时有多个财政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财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相关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于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效力高的;

(二)属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三)属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依法裁决或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法制机构、相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案件承办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对下级财政部门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应当责令纠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裁量标准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

裁量权指导规范》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促进财政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以下简称《规范》),拟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就《规范》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规范》?

答:制定《规范》是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一步提高财政执法水平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需要。一是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客观要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也对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鉴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和行政管理的复杂性,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限是必要的。但由于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必须对其予以规范和限制。目前,财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一些财政法律制度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致使执法人员在执行中不好掌握;同时,执法人员主观上随意甚至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轻责重罚、重责轻罚、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困难和问题亟需予以解决。此外,对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也是进一步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对财政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予以规范和细化。《规范》明确了财政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相关要求,对进一步规范财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推动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问:制定《规范》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规范》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规范》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内容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是注重操作性。《规范》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的原则、程序,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范围,违法程度的划分,不予处罚及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多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以及出现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财政执法人员掌握和操作。三是注重监督制衡。《规范》从内部监督、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等方面强化了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衡。

问:《规范》的效力如何?

答:《规范》属于规范财政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规范》的有关规定供财政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参考适用。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规范》依据《行政处罚法》,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法律冲突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原则上这些内容是财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严格遵守的。但《规范》中有一些创新性的制度设计,目前这些制度是否完全符合执法实际还需要进一步观察。二是目前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也存在一定差别,如果强制性适用《规范》可能会有一定难度。事实上,一些地方已经根据本地情况出台了规范本地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制度。鉴此,我们考虑将《规范》先以指导性文件适用,等实施一段时间,经过评估可行后再上升为强制性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规范》只是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进行的规范和指导,并没有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处罚措施作出规定。因此,《规范》不是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仍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问:《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内,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和范围。二是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合法裁量原则、合理裁量原则、综合裁量原则。三是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制度。主要有:陈述申辩制度、听证制度、裁量说理制度、回避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四是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划分。《规范》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五是不予处罚及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为便于财政部门掌握和操作,《规范》分别对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应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应当(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六是对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约。《规范》规定了复核复审制度、纠错制度、层级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此外,《规范》还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如对并处行政处罚的处理,对当事人同时具有多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以及出现法律冲突时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问:如何进一步贯彻实施《规范》?

答:一要抓《规范》的宣传。要尽快组织开展《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以便财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规范》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二要抓配套制度的建设。《规范》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了原则性规定,下一步还要抓紧对财政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予以进一步细化。三要抓《规范》的实施。要积极推动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跟踪了解《规范》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予以研究处理。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