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税控设备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者:付伟胜 赵鹏 来源:2013-01-14中国税务报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第四条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现结合案例,对购置税控设备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事项进行分析。
例如,A企业于2012年5月初次购买了1800元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同时支付技术维护费400元。假设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3年折旧,残值为零。
一、会计处理
1.2012年3月:
借:固定资产 1800
管理费用 400
贷:银行存款 22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一般纳税人)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200
贷:递延收益 1800
管理费用 400。
2.2012年12月:
税控设备折旧=1800÷(3×12)×7=350(元)
借:管理费用 350
贷:累计折旧 350
借:递延收益 350
贷:管理费用 350。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十三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十九栏与第二十一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一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十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2年A企业共抵减增值税220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A企业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抵减的增值税2200元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同时,企业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企业就该项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350元以及企业实际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用400元,按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A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0(2200-350-400)元。2013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A企业应按该税控设备年折旧数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