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小陈税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际上,更为准确的解释应当是: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持有股权期间取得的被投资方分回利润,即股息性所得,不包括转让股权的收益。转让股权的收入应当确认为财产转让收入。
(2)税法确认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会计上是计入投资收益的。股息、红利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以及其他非货币性形式的股息性所得。
(3)股利形式
现金股利,是指企业以现金形式分配给股东的股利。
股票股利,是指企业以增发股份的方式代替现金方式向股东派息。
(4)税法特殊处理
被投资方分配股息股利的,投资方税务处理时应当分解为分得股息和追加投资两笔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