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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皖试点启动“营改增”纵深推进

苏皖试点启动“营改增”纵深推进


2012-10-22 10:45:00 | 来源:财会信报

     十月, “营改增”试点阵营多了省级梯队。
    10月1日,江苏、安徽两省正式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而北京也进入试点的第二阶段———试点纳税义务人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
    全国试点企业已超39万户 减税效应明显10月1日零时,安徽广播电视台开出安徽省第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成功上线运行。同日零时40分,江苏“营改增”试点企业———中国外运长江有限责任公司顺利开出了第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标志着江苏省“营改增”试点工作成功启动。这次苏皖两省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企业,同上海、北京等地一致,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据本报记者初步统计,至此,全国“营改增”试点企业已超39万户。其中,目前江苏省已确定试点纳税人10.4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7万户,小规模纳税人8.7万户;安徽省已确定试点纳税人4.6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2 600多户;9月1日,北京试点时,已有10.04万户企业经确认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2.5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7.49万户);截至7月底,上海共有14.2万户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比年初增加了2.4万户。
    众多企业的加入,势必产生巨大的减税效应。北京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75%,上海第三产业占其GDP的比重超过六成,而江苏和安徽的服务业比重分别为42%和32%。根据上海财税部门的统计,今年上半年上海“营改增”试点后,减轻纳税人负担约44.5亿元;而北京预计试点后每年总减税约165亿元。据安徽省测算,实施营改增后,全年该省部分现代服务业将会减少税负约15.6亿元,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将下降40%。而来自江苏省的测算显示,改革实施后,江苏超过九成的试点企业税负将会降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当前结构性减税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未来几年,“营改增”推广至全国后,年度减税规模不会低于3 000亿。
    纵深推进:多层级试点 改革更复杂相比上海和北京,由于财政分级更复杂,江苏和安徽被称作“营改增”纵深推进的“省级样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指出,先期试点的上海、北京属于直辖市层面改革,财政分级相对简单,而安徽、江苏两省是在省、市、县、乡多层级推进改革试点,改革更复杂,任务更加艰巨,对于全国其他地区更具借鉴性。
    安徽省国税部门表示,“营改增”正式启动后,安徽省16个市及其县(含基层分局)的“营改增”纳税人相继开出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此同时,各级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厅成功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江苏、安徽的各级国税分局,纷纷表达出了应对“营改增”的积极性。安徽省宣城市国税部门联合地税部门明确试点纳税人信息交接的具体时间、方式和程序,确保了税源信息的平稳交接。做好试点纳税人信息的清理、甄别、认定、录入等工作,确保一户不漏、一户不错。积极按照省局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业务培训、模拟测试等工作。同时大力优化纳税服务,抽调业务骨干对试点一般纳税人实行承包制,采取“人盯人,一对一”辅导方式,帮助试点纳税人掌握相关办税事宜。
    试点伊始,江苏省南京市国税局新增的38个代开发票窗口、9个代开发票延伸点、17个专门咨询窗口全部准备就绪,并制定了个体市场应急处理、发票发售等9个应急预案。“因为不少试点企业都是做货运、物流的,24小时运营,随时都可能来业务,需要即时开出发票。” 南京市白下区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
    而在江苏省无锡市,包含办税服务大厅及延伸点、委托代征工作站、社会中介机构网点三大系列共计150多个代开发票点,涵盖了大部分乡镇、街道和专业市场,纳税人可于10月8日起根据相关业务类型就近办理代开发票业务。
    白景明指出,江苏、安徽两省的服务业水平更能反映全国特点,同时在全省范围推行改革,经济流动范围大,更能看出税收“营改增”服务流转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改革更具区域示范效应。
    企业税负上升有四大解决途径“营改增”最大的意义在于实现税制公平,解决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然而“营改增”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由于抵扣链条的不完善,改革试点中,难免会有部分环节的行业、企业出现税负不降反升的情况。而这一情况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行业。
    与上海、北京的情况类似,安徽省测算,该省税负增加企业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大约1 000户左右,占全省交通运输业的4.9%,预计年增加税负6.48亿元。江苏省测算,试点后近一成企业税负会有所增加。
    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到北京市调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情况时要求,认真测算分析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要进行动态跟踪分析,按行业和企业类别测算相关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尤其对少数税负可能上升的纳税人要予以重点关注。
    北京科技大学会计学教授高立法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针对税负上升的情况,各试点省市均给予了相应了财政扶持政策,确有税负上升情况的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财政补助或扶持资金。
    目前,北京、安徽和江苏均已借鉴上海先期试点经验,出台了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解决试点后税负增加企业的后顾之忧。
    上海市根据试点企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情况,对因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实际税负有一定增加的企业,通过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建立的专项资金予以扶持,有效平衡企业税负。江苏、安徽各地财政也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对本级“营改增”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扶持。北京市也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资金”,对税负增加部分进行扶持,资金不设上限,具体增加多少就补贴多少。企业可按月进行申报,财政资金按季度预拨,资金按年清算。
    除了享受财政扶持弥补税负上升外,高立法指出,企业还可以选择其他方法避免税负上升。
    “部分企业可以依据相关政策及企业实际情况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实现税负降低;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尽最大努力扩大进项税抵扣数额。”高立法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高立法还指出,一些企业税负增加只是暂时现象,随着试点范围和行业的进一步扩大,全面实现全链条抵扣后,企业税负将会普遍降低。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速推进‘营改增’的改革步伐,最大程度地实现消除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是解决‘营改增’过程中企业税负上升的根本办法。”高立法说。
    企业首次申报需注意税务风险十月,北京市试点纳税人迎来“营改增”后的首次申报。对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公告,特别提醒试点纳税人依照税收相关规定,在十月份征收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公告称,2012年十月份征期为10月8日至10月22日。
    对于做好“营改增”纳税申报工作,肖捷要求,国税和地税部门要一如既往地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将应进行试点的企业纳入试点范围,防止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两不管”的情况。要加强业务辅导,使纳税人 尽快熟悉新税制,及时准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进一步优化办税程序,完善服务措施,主动帮助纳税人排忧解难。
    高立法提醒试点企业及相关纳税义务人,首次申报时应注意相关政策的衔接与转换,结合企业自身情况,依法选择合适的申报方式。
    日前,有读者向本报咨询货物运输发票扣除进项税额的问题。高立法指出,一般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正式启动“营改增”试点后,收到货运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为11%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收到《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运输发票,仍然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而对于广告行业普遍反映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北京市国税局日前发布的公告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文件规定,本市从事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2年9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具体征收办法及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这一公告,北京市相关部门将公布具体的征收方法,相信出台时间已不远,相关缴纳义务人应对此加以关注。”高立法说。
    “营改增”是我国推行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它既可以理顺财税体制,避免对企业的重复征税,又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为下一轮经济增长积蓄力量。
    在这一试点过程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即是政府财政收入减少。但由于当前经济不景气,一些地方政府为“保增长”,征收“过头税”现象时有发生。这无疑增加了“营改增”推进的难度。但在笔者看来,越是在经济下行的时期,政府越要有长远眼光,为企业减负,下大力气推进“营改增”的进程,以更好地发挥“营改增”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效用,待到经济再次高速增长时,涵养税源的效果便会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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