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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单独作交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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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我审理了一个交易纠纷后深有感触,真得给大家提个醒。

章某为金华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他将金华某工具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工具公司拖欠了22344元货款。他向法院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国税局证明各一份。

然而被告工具公司却申辩,虽然已收到章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办理认证,但双方并不存在买卖关系,也未收到他的货物,而且所谓收货人并非公司员工。

“在现实交易中,买卖双方基于便利大多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简便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有关货物的交付等细节大多不会出具任何书面材料。这给想耍赖的一方留下了机会。”

从今年7月1日开始,最高法通过了一个新的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以前,只要将增值税发票在国税局办理抵扣手续(认证),就能够认定交易事实的存在。现在这种观念得改一改了。”


天津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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