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费用如何在税前进行列支?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 日期:2012-07-10
问:A公司拥有B公司35%的股权,两公司在一座办公楼办公,都不是从事服务业。B公司有内部职工食堂,A公司职工也在B单位职工食堂吃午饭。B公司为食堂在超市购物,有票据列支福利费。A公司把现金付给B公司,B公司给A公司开收据,A单位可否税前列支?B公司凭开给A公司的收据冲减福利费,不确认餐费收入,是否可以?
答:1、B公司涉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有偿为A公司提供饮食业劳务,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为A公司提供餐饮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劳务收入,应计入B公司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提供餐饮劳务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收据,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A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