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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发票的资产损失能否申报税前扣除?

未取得发票的资产损失能否申报税前扣除?


转自中国税网

    问:我公司是一家煤炭企业,2010年收购了36座矿井,属于资产收购。由于小煤矿主不愿意交税,所以迟迟不给开票。在2011年我公司对收购资产的梳理中发现很多资产已经完全不能使用,应该至税务机关报损。但是,税务人员提出,我公司没有取得资产的发票,不予受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在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证据材料中并未明确提到发票字样,只是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因此当年收购时,我公司以评估报告的价格入账,评估报告可否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另外,收购煤矿中有些已经关闭的矿井,是政府原因让我公司出钱收购。这些矿井的设备及巷道价值难以确定,但是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请问这些资产能否报损?由于我公司是2010年才接收的这些煤矿,发生资产损失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小煤矿主向你公司转让矿井,应根据矿井的资产属性,属于销售不动产和销售货物行为。

  小煤矿主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小煤矿主属于从事经营活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小煤矿主应向你公司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取得的评估报告不属于发票,未取得发票,相关资产的折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若煤矿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小煤矿转让到你公司,不需向你公司开具发票。此时,你公司取得的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或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当地税务机关有发行)、合同协议、资产交接清单等资料作为合法凭证。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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