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变更地址注销税务登记是否需清算?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2-04-28
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如不符合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二条所述条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是否应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注销登记,是指工商注销登记还是税务注销登记?
例如:某公司经营地址由A市变更到B市,需要在A市注销税务登记,是否需要视同清算,就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清算企业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税务登记,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以及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无需依照法定的清算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并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