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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汇算清缴提个醒:核定征收企业要注意三个方面

南京汇算清缴提个醒:核定征收企业要注意三个方面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3-16

  最近有自然人纷纷来电或上门询问“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工资、薪金收入,在取得收入时,都已被单位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为何还再要申报?”“为什么有时还需要补缴税款?”等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所以,纳税人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时首先应当申报个人所得税。
  由于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均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即:减除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和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支付单位扣缴的税款合计与纳税人实际应当缴纳的税款存在两方面的差异:一是费用扣除标准重复扣除,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二是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分别确定适用税率,有可能存在适用税率降低的问题。因此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将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并对其与实际缴纳税款存在的差额部分补缴税款。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针对核定征收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易忽视的问题,税务机关特提醒如下:
  一是收入总额要核算齐全。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全面归集各项收入,特别是利息收入等财务上未在主营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收入,应一并计入收入总额进行申报。
  二是非日常经营收入要单独计算。企业对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非日常经营收入应单独计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应税所得率要确定准确。企业应根据年度主营收入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如果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与实际主营行业不符,应及时申请调整,并办理税款补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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