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2010-12-23 17:09:15)
问:一家公司原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3人(均为自然人),每人1000万元,三年后,另一股东投入2000万元参股,参股时增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紧接着将资本公积1000万转增注册资本,每人1250万,象这种情形,原来的三个股东增加的250万元注册资本要征个人所得税吗?按理解,第四个人参股时多出的1000万应该为资本溢价,按政策,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原来的三个股东来说,这明明又是一种所得,我认为应该可以理解为对公司原来经营期间形成的留存收益的分配,所以应该征个人所得税。不知对否,请指教。
hyliuyp 2010-12-21 14:33:56
答:新股东之所以投入2000万元却只占25%的股份,其原因是:一方面,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投入与企业创立之时同样数额的资本,其获利能力未必相同,企业创立时要经过筹建、试营业,为产品寻觅市场、开辟市场等一系列艰辛的创立过程,从资本投入到取得投资回报,需要许多时间,冒着较大风险,其间的资本利润率又源于企业创办之初必要的垫支资本,企业的创办者为此付出了代价,因此同样数额的资本,出资时间越早,对企业的影响就越大,相应的,投资者享有的权利也大些,这样新加入的投资者为了取得一定的投资比例,往往需要付出大于按这一投资比例计算的实收资本额;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过程中因赢利而形成的留存收益是企业所有者的权益,但未转入实收资本,新加人的投资者如要分享这部分留存收益,也应该付出大于按一定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因此,新股东出资超过其注册资本1000万元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应是对老股东的一种补偿。《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06)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属于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应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企业用该资本公积增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增资部分,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自洪涛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