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企业达标准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2-11
问:我公司属于中外合作企业,从事自营林业基地造林(含培育、种植种苗等)、采伐林木并销售自产原木及苗木等经济活动。主要是销售自产原木及苗木(属于免税范围,已到税局备案),偶尔销售废品、旧货及旧的固定资产,没有其他涉税产品的销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我公司销售自产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公司全年免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但是应税销售额只是偶尔销售废品、旧货及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此销售金额不能确定。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现在我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是我公司认为,我公司是属于农林生产企业,主要是销售自产原木及苗木(属于免税产品),既不能开具专票,又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只是偶尔销售废品、旧货及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请问根据我公司的具体情况,是否一定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五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况,不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符合条件后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