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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导向作用正日益凸显

新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导向作用正日益凸显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曹剑 汪国云 江山 朱彤 日期:2010-07-28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结束了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设的局面。这次重大税制改革的施行效果如何?依托全国税收调查系统提供的2008年度企业纳税数据、经济指标和财务信息,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定量测算新税法的执行情况,分析后发现,新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缩小,外资结构和质量有了明显改观,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得到有效校正,新税法对我国经济的助推作用正日益显现。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减少了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提高了其实际税负,税收优惠政策将失去对外资的吸引力,对外商投资肯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影响程度需作具体分析。

  对外商投资信心的影响

  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出于各种考虑,诸如分散风险、国内市场不足、汇率区别、市场调整、资源供应等。但根本目的只有两个:一是获取市场,二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现选取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报酬率等财务指标,来分析新税法实施对外资企业投资收益的影响。

  投资报酬率反映的是企业投入的全部资金的盈利能力,是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总公司对分公司下达经营目标,进行内部考核的主要指标。这一指标越高,说明企业盈利能力越强。

  与2007年税收调查样本相比,2008年内资企业净利润率为5.93%,同比减少0.32%;净资产收益率为9.6%,同比减少1.96%;投资报酬率为1.89%,同比减少0.2%。外资企业净利润率为6.27%,同比减少1.69%;净资产收益率为15.74%,同比减少4.2%;投资报酬率为6.00%,同比减少1.56%。

  可以看出,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已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内、外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水平较上年同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因其影响程度无法准确测算,也掩盖了新税法实施后对企业投资收益水平所产生的政策效应。尽管如此,我国外资企业的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及投资报酬率等指标均高于内资企业的同等指标,说明了外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水平和发展能力普遍好于内资企业。这是由于较早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强化了资金、技术、管理优势,提升了核心竞争力,具备了承受较高税负的能力。处于减免税期或执行低税率的外资企业,因为过渡性税收政策的执行而赢得了宝贵的缓冲期。新税法颁布后设立的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心态平衡。

  诚然,税收因素固然重要,但税负并不是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唯一的考虑因素,他们更关心的投资环境,如劳动力、基础设施、消费市场发展空间、商业法规环境、政府行政服务等,皆是影响外国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实施新税法后,外商在高科技、环保或者能源类的投资有了更大的空间,不会影响中国吸引外资的流入规模,同样也不会削弱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

  对外资投资结构和质量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以企业所得税优惠为核心的外商投资激励政策,加大对外资的吸引力度。截至2008年底,外商投资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3%,创造的工业产值占全国的29.7%,实现税收(不含关税和土地使用费)占全国的21%,进出口额占55%,直接解决就业4500万人,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约11%。外资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表一数据显示,我国外资企业分布比例居前5位的行业依次是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业、住宿和餐饮业。与2007年相比,2008年外资企业所在行业的分布比例发生了改变,制造业由72.21%减少到70.34%,下降1.87个百分点;房地产业由6.03%减少到5.95%,下降0.08个百分点;住宿与餐饮业由2.71%减少到2.68%,下降0.03个百分点。而批发和零售业由6.25%上升到7.89%,增长1.64个百分点;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业由3.71%上升到3.89%,增长0.18个百分点。

  新税法实施前,我国外资企业主要分布在制造、批发零售、房地产等行业。其中,制造业18996户,占外资企业总数的72.21%;其外商实际投资额2007年达到440亿美元,占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60%以上,是外商投资最主要的领域。而对我国急需发展的基础性和瓶颈性行业,如农、林、牧、渔、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外资则较少涉足,投资比重不高,外资投资结构不甚合理。这是因为过去我国只是注重引进外资的量的增长,而忽视外资结构和质量的改善,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只认身份和区域,只要是外资,在特定的区域内都能享受到较多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产业导向性不强。同时,由于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比内资企业享有更多优惠,在大量税收优惠的诱惑下,部分内资企业走上假外资之路,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取得政策性套利收益。

  新税法实施后,消除了内、外资税负的差别,内资企业税负下降,外资企业税负上升,外资身份不再有巨大的诱惑力,并且新税法对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两个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内资企业利用外资避税的可行性,有效遏制了假外资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此外,新税法虽然减少了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但产业优惠依然存在,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环保、节能节水等行业,是新税法税收优惠的重点,这将引导外资转入这些产业,变“招商引资”为“招商选资”。那些试图将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全面移植到中国的外资,随着成本的提高可能重新选择投资地点,民营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也进一步挤压了技术落后的外资企业的生存空间,使得外国资金在投资中国之前,需要权衡更多的利弊得失。

  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大批以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制造业和中小企业为主的外资企业关停并转,我国外资企业比重最高的广东省关闭或搬迁企业就达2542家,同比增长14.1%,占新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35%。税收调查数据测算显示,2008年,尽管外资企业所在行业的前5位排序未变,但制造、房地产等行业的投资比重较上年有所下降,农林牧渔业的投资比重则较上年提高了0.05个百分点。当年新开业的外资企业投资结构有了明显变化,制造、房地产等行业的投资比重迅速下降,而农、林、牧、渔、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的投资比重稳步上升,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增势明显。外资的结构和质量得到优化,新税法对外资经济的政策导向作用日益凸显。

  (本版稿件由安徽省国税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效果分析》课题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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