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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证券节目禁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

广电总局:证券节目禁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7月21日01:06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中新网7月21日电 国家广电总局20日在其网站刊登《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办证券节目须为播出机构自制自播,不得出租、转让时段,不得播出咨询机构提供的节目,不得在证券节目中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

  通知说,据有关部门调查反映,2007年以来,个别地方卫视的股评栏目与企业实行商业化合作,收费播出这些企业提供的股评内容,且这些企业均无证券资询业务资格,甚至为空壳企业。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2006年中国证监会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加强证券节目档案管理,妥善保存播出的证券节目和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至少3年。

  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证监局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信息和相关证券监管信息,认真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资格,及时停播违规证券节目,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事宜,维护社会稳定。

  通知要求,违反有关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出租或转让时段、播出咨询机构所提供证券节目的,或者播出证券节目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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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部门提出异议的机构和个人禁参与证券节目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7月21日01:01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中新网7月21日电 国家广电总局20日在其网站刊登《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证券节目,材料不实、证监部门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证券节目。

  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参与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把关。要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向证监部门详细核实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并在节目中明确公示相关信息。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证券节目,材料不实、证监部门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证券节目。证券节目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应具有广播电视从业资格,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该通知已于14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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