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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评估令虚假零申报企业无所遁形

专项评估令虚假零申报企业无所遁形


——大连市中山区国税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

  
 基本情况

 大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为从事软、硬件技术网络开发及相关信息咨询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5万美元,中、外方投资比例分别为20%和80%。

 案头分析

 大连市中山区国税局评估人员从CTAIS系统中查询得知,该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在国税购买过发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但一直为零申报,系统提示该公司尚处于筹建期。评估人员又从税收管理员系统调阅出该公司2006年~2008年的财务报表,结果显示《利润表》所有年度所有项目均为0。经过对《资产负债表》的深入分析,评估人员发现了以下疑点。

 1. 2006年财务报表列示“存货”为17万元,2007年初为0,存货具体是什么?其去向如何?是否隐瞒收入?

 2. 2006年末“预收账款”为28万元,2007年达到31万元,2008年仍保持31万元的预收账款账面余额,是否预收账款一直未结转收入?

 3. 流动负债中“其他应付款”逐年增加,对于一个注册资本只有5万美元的公司,一直没有收入,但“其他应付款”2008年末却达到132万元,资金来源渠道是什么?是否已取得收入记入往来账而未按照规定结转收入?

 4. 财务指标显示,公司偿债能力逐年下降,资本收益率一直为0,即资本投入3年一直未取得收益,这与正常企业投资经营理念显然是相悖的。

 据此,评估人员将检查重点初步锁定在该公司资金流上。

 实地核查

 带着上述疑问,评估人员深入该公司对其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合同账簿等进行了详细地实地调查。

 该公司组织架构、人员设置简单,业务流程也较为简单。其主要业务是用CAD制作建筑用平面图,制作好后通过E-MAIL传给外方。该公司经理解释,由于目前业务人员水平未达到标准,所以一直是试营业,未正式经营。该公司的账簿记录混乱,合同等资料凭证缺失。不过,凭借着丰富的实战经验,评估人员还是捕捉到了一些蛛丝马迹。

 1. 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自2005年11月起,每个月都会收到外方金额不等的汇款。两任会计都将其视为筹建期内外方垫付的日常开销费用,计入“其他应付款”。其中,2006年7月~12月原记入“预收账款”的汇款,于2009年初转入“其他应付款”。

 2. 会计科目滥用,2006年“存货”记录的是制造费用明细,2007年全部转入用来核算开办费的“长期待摊费用”。

 3. 开办费主要用于支付工资及劳务费,该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支付劳务公司管理费,取得劳务费发票,劳务费则由该公司直接发放。2005年~2008年劳务费占开办费的比例分别为40.87%、66.49%、66.34%、63.78%,比例异常。

 经过实地调查,评估人员进一步确认该公司在财务核算上有重大问题:一方面从收入角度,外方在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的前提下,仅为维持该公司生存而按月汇款,却没有取得任何利益,显然有悖常理,该公司“其他应付款”记载的可能就是隐瞒的营业收入。其业务流程借助互联网的特性,也使其收入具有隐蔽性。且外方对该公司实施绝对控制,作为关联公司,其收入可能存在转让定价问题。另一方面从费用角度,该公司每年临时劳务用工人数在10人左右,加上正式员工平均十三四人,但办公场所仅有80多平方米、6张桌子、固定资产仅有8台电脑。该公司一直声称未正式营业,但劳务用工支出规模却与其办公规模不相称,因而其发生劳务的真实性以及其他费用列支的合理性也备受怀疑。

 在对凭证的检查中,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2005年9月以后取得几张餐费发票,经理签字时注明是同外方工作人员的餐费。据业务人员回忆,该公司自2005年9月开始就绘图并通过E-MAIL传递给外方,外方曾派工作人员来连指导工作。而在给经理作询问笔录时,经理起初拒不承认,当评估人员告知中国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外国税务机关对其外方进行涉税事项调查时,经理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不得不承认该公司其实早在2005年9月就已开始正式营业,但由于其业务流程的隐蔽性,一直存在侥幸心理,将外方汇款一直挂在往来账中,从而隐瞒收入。

 该公司业务合同统一由外方签订,款项由外方收取,具体合同金额该公司并不掌握,外方只按每平方米一定的标准付给该公司绘图费,但双方无任何协议,且该公司只保留半年以内的图纸。对此,评估人员加大了对业务人员的询问力度,终于在业务人员手中发现了该公司按月汇总的要求外方支付2008年全年绘图费的《请求书》,并最终确认应补记绘图收入119万元。

 在对相关资料的检查中,评估人员还发现2份2007年3月该公司同个人签订的外派劳务协议。经理承认情况属实,但由于是派往外方,因而未收取劳务费。鉴于该公司与外方是关联企业,根据税法关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有关规定,评估人员通过互联网对比有外派劳务资格的公司后,确认该公司应按劳务费4039元/月/人,补记劳务费收入29万元。

 在劳务费列支问题上,该公司经理反复改口,难以自圆其说,最后不得不承认该公司从未雇佣过这么多人,只是为了多列费用,在向劳务公司缴纳了一定的管理费后,签订假合同,虚列劳务费57万元以及其他不合理列支6万元。

 评估处理

 最终,该公司状态由“筹建期”更正为“开业”。大连市中山区国税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责令该公司补缴2006年、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1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责令该公司补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6万元;并根据《税收征管法》,对其加收滞纳金3万元。

 (本案例由大连市中山区国税局提供)

中国税务报   2010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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