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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全责征收让参保者权益不再“短斤少两”

税务全责征收让参保者权益不再“短斤少两”




 ■本报记者 刘云昌

 前不久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拟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而就在随后两天召开的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会议上,记者了解到,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巩固已接手征收社保费地区税务部门的征收主体地位,逐步建立并推行对社保费的全责征收机制。

 有专家预测,从税务机关近十年来对社保费的征管实绩来看,今后把社保费的征管权统一交给税务部门的趋势将不可避免。同时,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机制的逐步确立,将有效督促企业为参保人员足额缴纳社保费。

 据了解,随着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在企业的强制性推行,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都已经开始为职工缴纳社保费。但是,不少企业为了减轻社保支出负担,并没有依法足额为企业职工缴纳社保费,“短斤少两”的现象非常普遍,极大地损害了参保职工的社保权益。

 根据规定,职工参加社保后,企业和职工个人每月应以职工个人上一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分别计算缴纳社保费。如果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但实际上,许多企业为了节约支出,并不按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向社保部门申报缴费基数,而是向社保部门申报一个很低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有的甚至直接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下限申报职工工资。据某些地方的民营企业职工反映,单位为他们申报的缴费基数甚至不到他们实际工资的1/3。此举直接减少了职工未来的社保收益,其中职工的养老保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收益受到的影响最大。

 专家表示,企业不实申报社保费缴费基数的行为与我国社保费的征缴体制密切相关。据介绍,我国对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申报、审核、追欠、查处一直主要由社保部门负责。而社保部门由于征管力量的欠缺,难以准确掌握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更难以核定企业申报的职工工资水平的真实性。一些企业因此趁机虚假申报职工工资,人为降低社保缴费基数,从而减少自身应承担的社保缴费责任。

 可喜的是,随着部分税务部门陆续接手社保费征管工作并开始推行税务全责征收社保费机制,企业缴纳社保费的“短斤少两”现象正在逐渐减少。所谓税务全责征收社保费,就是社保经办机构将社保费的申报、核定环节移交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全面负责社保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和划解基金专户等相关工作。

 2009年初,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作出了全面实行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的决定。该制度执行一年来,在经济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企业减员、社保费率普遍下调的情况下,广东省去年1月~11月社保费收入依然实现864亿元,同比增长9%,征缴率达到98.5%。江苏、浙江、湖北和宁夏等地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上也进行了类似的尝试,同样也实现了社保费收入的迅速增长。

 湖北省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有关人士表示,税务全责征收社保费机制的推行,有利于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在社保费征管方面的天然优势作用。一是企业缴费登记归税务部门管理后,税务部门可以把企业的税务登记与缴费登记绑定在一起,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保费的征缴率,从而把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保范围中来。二是社保费申报、审核归税务部门负责后,税务部门能更准确地核定企业的缴费基数,遏制企业的虚假申报。这是因为,税务部门能准确掌握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能根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详细了解企业职工的真实工资水平。企业一旦虚假申报职工工资,很容易就会被税务部门发现。三是税务部门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的金税工程也大大提升了其信息化管理水平。金税工程对企业税源具有强大的监控、比对能力,只要稍加调整和完善就完全可以运用在对企业社保费费源的监控上。

 实践也表明,由税务部门统一并全责征收社保费,不仅能迅速扩大社保费征收面,解决缴费基数申报不实的问题,而且能有效地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的社会保障事业筹措充足的保障资金。

中国税务报   2010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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