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全国首个会计人员管理地方法规出台

全国首个会计人员管理地方法规出台

  据厦门市财政局网站消息,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首个会计地方立法。《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到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不少针对会计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但专门规范会计人员管理的制度规定仍是空白。198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会计法》虽有专章规定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但较为原则,不利于实际操作,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为此,今年初,厦门市将《条例》的制定列入年度立法计划。5月,厦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草案)》的议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30日正式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2009年11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
  作为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会计人员管理的地方立法,《条例》共有7章41条,分别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与执业、职责履行与保障、自律与继续教育、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不可兼职
  一直以来,一些中小型企事业单位为节约成本,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而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私下里兼职也不是秘密。这一方面容易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另一方面也给相关部门的监管带来了难度。
  为规范会计人员的从业行为,《条例》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大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设置总会计师。总资产和总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已经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会计人员,在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得到本单位书面同意。此外,对外兼职非全日制会计工作,也应当与兼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到代理记账机构执业。
  违规代理记账个人机构都得受罚
  为了进一步约束和监管代理记账行为,《条例》明确,未设置会计人员的单位,除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及会计委派制外,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由代理记账机构统一承接,代理记账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招揽、承接代理记账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的代理记账业务,不得由原所及其人员进行审计。否则,财政部门将对违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会计人员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目前,社会上仍有部分中介机构既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又从事相关审计业务,同时充当“球员”和“裁判员”的角色。为此,《条例》特别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及人员的回避制度。规定,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人员不得同时经办该代理记账委托方的相关审计业务,否则,财政部门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触犯四项规定将被记入黑名单
  根据《条例》规定,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且受到下列处理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受到行政处罚的,三是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四是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会计人员一旦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处理,两年内两次以上被财政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厦门市财政部门就会将其记入警示名单向社会公布。被记入警示名单的会计人员,将不得再到厦门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从事会计工作。
  单位聘用会计人员要在30日内报备
  由于会计人员是单位资金运转的中心,掌握着大量的保密资料。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单位负责人有时会授意会计人员在财务数据上做文章,如果会计人员不答应,他们就会随意将其调离会计工作岗位。
  为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单位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在聘用之日起30日内,将会计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及从事会计工作情况,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向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区财政部门应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市财政部门。否则,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此外,《条例》还明确,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会计监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不得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制止、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会计行业协会投诉。  


   
    www.ctaxnews.com.cn 2009.12.14   程彩清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