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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企业未实际拆迁土地是否缴土地使用税?

地产企业未实际拆迁土地是否缴土地使用税?

  问:我这里有一家房地产企业2004年通过挂牌得到一块毛地,对该地上民房及建筑物进行拆迁改造,由于拆迁进度缓慢,公司边拆边建,2004年——2006年公司按实际拆迁面积缴纳了土地使用税,2007年公司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将未开发的土地面积一并缴纳了土地使用税,请问公司还要补交2004年——2006年未拆迁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吗?

  答:《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因此,贵公司应补交2004年——2006年未拆迁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并计缴滞纳金。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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