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挂网费应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供热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用户收取的供热挂网费收入,按不少于10年期限平均分期确认了收入。问: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营业税金及附加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供热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用户收取的供热挂网费收入,以收取款项的当天,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来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供热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准予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