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企业减免的增值税可否用于弥补亏损?
问:我们公司经营化肥,属免税项目,我们公司所减免的增值税作为国家补贴计入了“营业外收入”,税务局检查时说我们的处理不正确,说这部份免税不应该计入收入弥补亏损,属于国家投资,应该计入“资本公积”,又没有依据,税务局说得对吗?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财政性资金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享受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补贴收入,不满足免征和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时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的,不属于国家投资范畴。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