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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临时雇佣装卸工的支出税前扣除要有合规票据

企业临时雇佣装卸工的支出税前扣除要有合规票据



  本网讯 近日,焦作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王先生来电告诉记者,目前不少企业将临时雇佣装卸工的支出作为工资进行列支了,这样做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



  王先生表示,企业临时找来的装卸工支付的装卸费都应按接受外部劳务费列支,并需取得合规的票据。他认为,企业之所以将该项费用列入工资支出,是因为没有弄清楚税务和会计上关于“职工”和“工资”的相关规定。



  王先生解释称,在税收政策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工资、薪金所得,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劳务报酬所得;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也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但上述规定并没有给“职工”下一个明确的概念。所以我们再来看一下会计上面有没有相关规定。”王先生解释说。



  据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里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结合上述规定,王先生认为,企业临时找来的装卸工支付装卸费,这部分装卸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未由企业正式任命,且这部分人员行动灵活,哪有活就到哪里干,也不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所以应按劳务报酬支出列支。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所以企业的这部分支出还应取得合规发票,即劳务人员到地税部门代开的“劳务发票”作为列支依据。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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