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底企业在自查时发现2002年多缴了一笔税款,请问现在可否申请退还?
答:不能退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上述企业自查的这笔税款,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退还期,所以不能退还。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2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