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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9-9-11 08:57 只看该作者
专用发票作废重开需多缴税吗?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国税局12366服务热线接到个体皮具加工商王先生的咨询电话,王先生于2009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后来与客户之间对结算价格有争议,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他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缴纳增值税?
今年2月,王先生接受外地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委托加工一批皮具,根据双方确认的数量和约定的单价,王先生于3月份向国税局申请代开了一份价税合计为6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王先生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为1747.57元。当王先生带着发票要求委托方付款时,双方却为加工费的数额产生了分歧,这就意味着王先生还要按照重新协定的加工费,再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66坐席员在听完王先生的情况介绍后,告诉他,因销售价格争议发生退票,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扣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王先生的情况属于退票后重新开具发票。在退回专用发票时,应持原开具的整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完税凭证,向代开税务机关说明发票退回的原因。代开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重新为王先生开具专用发票时,应将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清算,退回多缴的税款,无需另行缴纳税款。
听了坐席员的解释,王先生长长地舒了一口气,把一颗悬着的心放下了。
www.ctaxnews.com.cn 2009.09.07 盘爱平,李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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