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减免与质量问题的折让税务上有何差异?
问:对于债务减免如何界定,因对方资金困难时进行的债务减免冲减坏账准备与产品质量问题所形成的营业外支出在税务上的差异在那里?
答:债务重组产生的债权损失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债权的折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债务重组产生的造成的债权损失财务上在“营业外支出”核算,而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债权的折让则直接冲减当期收入,两者进行相关税务处理的依据也不同。
请结合下面的法规进行理解。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第三十四条 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十)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进行债务重组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