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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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及相关的各类活动,各类型的分支机构也纷纷涌现。总、分支机构如何办理税收事宜、两者之间的经营活动如何征税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而增值税作为主体税种,还关系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领用问题,纳税人尤为关心。
我是青岛海耀电器厂财会负责人,公司地址设在青岛市区,今年初以来,我厂在青岛一县级市设立了分厂,在当地办理了税务登记,各项税收由总公司统一缴纳。但分厂所在地国税机关通知分厂必须在当地申报缴纳增值税,请问这方面详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该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要分别情况而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如果统一核算,总机构应统一申报纳税;如果单独进行核算,总、分支机构应分别进行纳税申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你们这种情况就属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所以你们总公司和下设的分公司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总公司想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当报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
我公司由总公司统一从青岛市国税局领取发票,然后将普通发票分发给各分公司使用,但下设在县(市)的分公司当地国税机关收缴了分公司使用的发票,并要对其进行处罚,请问这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由于你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在当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分公司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总公司属于‘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分公司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可以收缴你们领用的发票,并且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的经营活动,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有没有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条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三十三条七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规定》六条五款规定,此类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即总机构如将货物移送至分支机构,须在移送的当天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那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条中的“用于销售”具体指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条三款所称的‘用于销售’,又作了进一步解释,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是否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是否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贷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