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的亏损的负投资收益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职工出资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集资款项用于投资,以权益性投资的方式投资另外一家企业,如果投资的这家企业盈利,形成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如果投资的这家企业亏损,形成的负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吗?
答:职工出资成立公司,依法成为公司股东,投资款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性质是股东出资,与股东的身份不再有任何关系。所以资金的使用及收益的涉税事项,同一般企业的处理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法下的投资收益与会计上权益法核算下的投资收益是不一样的,应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投资收益是指上述“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那部分;同时这部分收益根据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免税收入申报。这里所称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持有期间,投资企业的亏损导致的负投资收益,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权益法下核算出的亏损,税法对此并不认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投资亏损,应该符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二)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三)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四)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