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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

解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

 针对跨国公司利用内部交易的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所得税的问题,有关国家纷纷立法对转让定价进行限制,其核心原则就是独立交易原则,即:当关联企业间的交易未按照独立企业间公平交易原则进行而发生利润转移,税务机关可对其账册利润进行调整,并据以征税。

  转让定价方法是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也是税务机关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进行调整所使用的合理方法。《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一、可比性分析

  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必须进行可比性分析,这是因为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用通常建立在对关联(受控)交易条件和非关联(独立)交易条件的比较基础上。进行可比性分析的难点在于如何获取充分可靠的可比信息资料,以及如何对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存在的实质性差异进行合理调整,这将制约着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

  (一)可比性分析的因素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可比性分析的五方面因素,即: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和经营策略,这是决定可比性时通常要考虑的因素。由于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对可比性的要求各不相同,因此,本章在每一种转让定价方法的使用上都列出了应特别考察的相关因素,大家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应结合起来运用。

  (二)可比信息资料的来源

  可比信息资料按其来源主要分为公开信息资料和非公开信息资料。公开信息资料指通过上网查询、购买等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信息资料;非公开信息资料指通过法定程序获得的不宜公开(带有商业等秘密)的信息资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提供资料的义务(举证责任)以及可比方的协助义务,相应地也从法律上明确了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可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

  (三)差异的合理调整

  应用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可比性分析时,必须考虑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或可比企业的实质性差异,进而作出适当调整。因此,在可比性分析时,应根据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查找应特别考察的因素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就该差异对价格或利润的影响进行量化分析,这样才能对实质性影响独立企业价格或利润的差异作出合理调整,使运用转让定价方法得出的结果更趋近于公平成交价格或利润值域(合理而非精确)。

  二、转让定价方法

  第四章主要对五种转让定价方法及其运用作出了说明。在实际工作中,应熟练掌握每一种转让定价方法的定义、可比性分析的重点、差异调整以及适用的关联交易类型等,并根据评估的关联交易类型和可比性分析的程度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第二十三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主要用于评估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关联交易价格偏离公平成交价格(高进或低出),则需要用公平成交价格来替代关联交易价格(调整)。使用该方法的关键是能够取得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单价或单位收费标准),并能对存在的实质性差异进行合理调整,从而得出公平成交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

  该方法对可比性的要求最高,应特别考察的因素也最多,在具体分析时应根据不同的关联交易类型逐条考察,如存在重大差异,应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该方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但应用时应区分不同的关联交易类型单独评估,如果存在多种关联交易类型,且无法逐项进行评估的,应考虑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第二十四条)

  再销售价格法主要用于评估关联采购价格(单价或总金额)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关联采购价格偏离公平成交价格,则需要进行调整。使用该方法的关键是能够取得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以及再销售业务的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从而倒推出关联采购的公平成交价格。

  该方法主要侧重于销售毛利而非价格,故可比性要求略低,如果应特别考察的因素存在重大差异,无法合理调整的,应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该方法最适用于单纯购销业务。实践中,也有用该方法倒推生产商的关联销售价格,但通常只保证推算出销售商的合理利润。

  (三)成本加成法(第二十五条)

  成本加成法同样用于评估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关联交易价格偏离公平成交价格,则需要进行调整。使用该方法的关键是能够合理确定关联交易的成本基数,以及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从而得出公平成交价格。

  该方法在可比性分析时,如果应特别考察的因素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成本加成率”或关联交易成本基数(如抵消交易)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该方法由于仅对毛利润的合理性作出调整,因此,当三项费用中存在关联交易时,该方法可能不适用。

  (四)交易净利润法(第二十六条)

  交易净利润法主要用于评估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低于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则需要进行调整。使用该方法的关键是能够根据不同的利润率指标取得相应的可比非关联交易利润率,实践中一般采用“四分位法”来确定。

  该方法在可比性分析时,一般采用定性定量的方式对特别考察的因素进行分析,并就存在的差异对“营业利润”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排除不可比企业),无法合理调整的,应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应根据不同的关联交易类型选择合适的利润率指标。如:完全成本加成率一般用于关联销售的评估;销售利润率(或息税前利润率)一般用于成本费用中关联交易的评估等。

  (五)利润分割法(第二十七条)

  利润分割法主要用于评估在紧密关联的多项交易中各关联方应获得的利润份额是否相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实际获得的利润低于按该方法分配的利润份额,则需要进行调整。使用该方法的关键是能够取得各关联方从事关联交易所获得的合并利润,以及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润分割比例或收益水平。

  该方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一般利润分割法主要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来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份额(比例);剩余利润分割法则需要先从合并利润中减去分配给关联交易各参与方从事常规功能应获得的利润,对剩余的利润(或亏损)再根据各方的贡献(或损失)程度进行分配。

  该方法在可比性分析时,要求能够取得所有关联交易参与方的应特别考察因素的资料,如果无法取得的,应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该方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或者关联交易中含有高价值无形资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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