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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税:企业对外支付税单必须加盖国地税证明章

天津地税:企业对外支付税单必须加盖国地税证明章

 
 本网讯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天津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外[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醒相关企业,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上必须国地税都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才能完成付款。

  据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而《通知》就是天津地税针对上述规定出台的具体操作规定。

  《通知》要求,各地税局在《税务证明》上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时,必须有国税局加盖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对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只涉及国税业务的,各地税局也必须在《税务证明》上加盖地税“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

  对于涉及多次支付的,《通知》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份合同多次支付,主管地税局应在第一次受理后做出征税、免税和不予征税界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再次申请支付,并已按税务机关审核意见足额缴纳税款,各地税局应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此外,各地税局应在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时认真审核所支付金额是否在合同、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对于超过支付金额总额的部分不予受理。

  天津地税表示,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外[200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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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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