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可否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吗?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里,开办费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必再走长期待摊科目,这个法规对于可个工商户也同样有效吗?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所以,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样,均不具有法人资格,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2、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摊销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税发[1997]43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法规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