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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销售不出去,超过3年能否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音像制品销售不出去,超过3年能否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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