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须在发生当年申报扣除吗?
近日,河南省某税务师事务所接到了一位客户的咨询电话。这位客户告诉税务师,2008年企业有部分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正常的报废清理,这些机器设备有的达到了使用年限,有的超过了使用年限。在清理过程中还发生了10万元的资产清理损失。由于相关资料传递不及时,在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统计这个损失,多缴了税款。现在,2008年度所得税申报期已经过了,这个损失能不能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补扣?
税务师告诉他,《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又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所以该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必须在2008年扣除,不能在2009年补扣。
税务师告诉这位客户,纳税人的税收权益并没有损失,还有补救的措施。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还规定,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所以,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反映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原因,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后,在损失实际发生的2008年追补确认,并调整2008年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计算多缴税额。
关于退税或抵顶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咨询企业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没有超过三年,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
另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www.ctaxnews.com.cn 2009.06.29 刘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