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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申报了一个项目:“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我想请问下
1。税法上有哪些优惠?
2。财政部门关于此项目资金的建账管理有哪些规定。(资金包括两部分:财政补助和企业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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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dx 于 2009-6-27 16:53 发表
我公司申报了一个项目:“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我想请问下
1。税法上有哪些优惠?
2。财政部门关于此项目资金的建账管理有哪些规定。(资金包括两部分:财政补助和企业自筹)


  
您好!
您提出的这个问题具体情况不是很详细。
1、如果贵公司因申报的这个“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而取得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则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目前仅属于刚刚研发阶段且已申报并获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项目”,则可享受应纳税所得额的加计扣除优惠,即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如财政部门对贵公司划拨了专项财政补助资金,则需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1号)文件精神具体判定。

现将此文件也附载如下: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8】第151号  发布时间: 2008年12月16日 状态: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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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老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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